元朝实行均田制缓解土地兼并
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,均田制作为一项抑制土地兼并、调节社会矛盾的重要制度,主要盛行于北魏至唐中期。元朝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,其土地制度虽未严格遵循前代均田制模式,但也实施了一系列具有均田性质的土地政策,试图缓解日益严峻的土地兼并问题。本文将梳理元朝土地政策的演变及其对土地兼并的遏制作用。
元朝土地问题的历史背景
元朝建立初期,蒙古贵族通过战役掠夺、圈占等方式获取大量土地,形成“富者有弥望之田,贫者无立锥之地”的局面。据《元史·食货志》记载,至元二十三年(1286年)全国登记在册的田亩仅一百八十余万顷,而实际耕地面积远超此数,大量土地被贵族、寺院隐匿占有。土地的高度集中导致自耕农破产,流民激增,社会矛盾尖锐化。
元世祖时期的土地调控措施
忽必烈即位后推行汉法改革,在土地治理方面采取重要举措:
1. 括户括田运动:至元八年(1271年)设立司农司,“遍括天下户口”,清查隐匿土地。至元十七年(1280年)颁布《户口条画》,规定“诸人不得私下分拨田土”,违者没收土地。此次清查使官方把握田亩数增至一百八十四万余顷。
2. 职田分配制度:对官吏实行职田制,按品级授予田地(正一品16顷,递减至从九品1顷),同时严禁官吏强占民田。大德元年(1297年)更明确规定:“职官公田,佃户不得过五百户”。
3. 限田令的颁布:至元二十二年(1285年)下诏:“富室有田不过三百亩”,成为元代首次明确的限田政策。此政策虽执行困难,但表明朝廷抑制兼并的态度。
屯田制度的规模化推行
元朝将屯田作为调节土地分配的重要手段,规模远超前代:
屯田类型分布区域至元年间规模 军屯腹里及边疆17.5万余顷 民屯两淮、河南6.2万余顷 寺院屯田全国主要寺院3.3万余顷据《元史·兵志》记载,至元三十一年(1294年)全国屯田面积达二十七万顷,约占全国耕地的15%。屯田制使无地农夫获得耕作机会,客观上起到均田效果。
针对特别群体的授田政策
元朝对特定群体实施定向土地分配:
1. 儒户授田:至元二十五年(1288年)诏令:“江南诸路学田,旧隶官府者,悉归本学”,保障教育用地。镇江路学田曾达万亩,后因豪强侵占减至三千亩,经朝廷干预得以恢复。
2. 站户养赡田:为维持驿站系统,授予站户“养赡田”五十亩,免纳赋税。大德六年(1302年)重申该政策,防止站户田产被侵夺。
3. 蒙古军户授田:对戍守中原的蒙古军人,“每户给田四百亩”,使其转为农耕经济,减少对民田的侵占。
抑制土地兼并的法制建设
元代法典中增设土地保护条款:
• 《至元新格》规定:“典卖田宅须经官府验实”,遏制豪强巧取• 大德元年(1297年)立法:“诸王不得擅括民田”,限制贵族特权• 至大二年(1309年)颁《田令》:“凡典卖田土,过割赋税”,堵塞土地隐匿漏洞
政策实施的现实困境
尽管朝廷三令五申,但土地兼并仍愈演愈烈:
1. 赐田制度的泛滥:元代赐田规模空前,晋王甘麻剌获赐五万顷,弘吉剌部更得十万户封地。据统计,元代赐予贵族的总田亩超过全国田赋的六分之一。
2. 寺院经济的扩张:大护国仁王寺拥有田地十万七千顷,大承天护圣寺更达十六万顷。至顺元年(1330年)朝廷不得不下令:“寺院田过五百顷者,余田分给贫民”。
3. 包税制的危害:实行“扑买”制后,色目商人通过包税权强占民田,真定地区曾出现“一商人括田三十万顷”的极端案例。
土地兼并的社会后果
延祐年间(1314-1320)土地危机全面爆发:
• 至治二年(1322年)河南行省报告:“富家占田多达千顷,佃户至万家”• 至正五年(1345年)全国流民达二百余万户,占在籍户口的三分之一• 至正十一年(1351年)红巾军起义直接提出“摧富益贫”的土地诉求
历史评价
元朝的土地政策呈现矛盾性:一方面通过括田、屯田、限田等手段试图抑制兼并;另一方面又因民族特权维护导致政策失效。相较于唐代均田制的系统性,元代措施更具权宜性。正如《元史·食货志》所总结:“田制之弊,未有如元季之甚者”,反映出制度性改革的失败。但元朝在土地登记(鱼鳞册)、赋税改革(税粮制)方面的尝试,仍为明代土地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。
- 上一篇:宋朝的陶瓷艺术繁荣与瓷器出口贸易
- 下一篇:元世祖理财政策研究